神對待第一個時期與第二個時期的人類,是完全公平的,因為神是「叫各人按着本身所行的受報」(林後五10)。亞當有能力不犯罪,卻選擇犯罪,那就要面對神的刑罰;同樣地,雖然在亞當裏,我們不能不犯罪,在神面前都「不合格」,但我們仍與未墮落前的亞當有類似的情況,各人仍有不同程度的能力可以在某些時候不犯某些罪,但若我們像亞當在伊甸園吃禁果一樣,選擇了犯這些罪,我們便應同樣地面對神公義的審判。 結束這一章原罪的討論時,筆者引述二十一世紀一位偉大的神學家潘寧博(Wolfhart Pannenberg, 1928–)的話,他指出原罪教義的意義是有三方面的,他説: 第一,人成為罪人不是通過選擇或模仿,他未有任何行動之前便已是罪人;第二,罪有一個比任何個人罪孽更深層的軌跡;第三,人類全體性的犯罪是耶穌基督普世救恩的大前提。39 主耶穌曾講過這樣的比喻: 一個債主有兩個人欠他的債;一個欠五十兩銀子,一個欠五兩銀子;因為他們無力償還,債主就開恩免了他們兩個人的債。這兩個人那一個更愛他呢?西門回答說:「我想是那多得恩免的人。」耶穌說:「你斷的不錯。」(路七41~43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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